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29 生效日期: 1992-08-29
发布部门: 马耳他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和加强两国现存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教育、文化和体育等领域内的合作,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相互信任和了解,达成如下协议: 
  缔约双方将在教育、文化、艺术、考古、古迹修复、新闻、体育和青年等领域内加强合作。 
  缔约双方将鼓励通过专业和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人员、学者和教师互访,并通过提供奖学金和专业培训,优先发展在教育领域的联系。缔约双方将鼓励互派留学生和学者到对方高等院校学习或从事研究工作。缔约双方将交换教科书、教学大纲以及有关教育学和教学法的资料。 
  缔约双方将鼓励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文化和历史。 
  为使两国人民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和传统文化,缔约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在文化艺术领域内的合作,尤其是交换展览及有关对方人民生活、自然条件和历史的信息资料。 
  缔约双方将鼓励加强两国表演艺术家、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人员之间的联系。 
  缔约双方将鼓励新闻记者和两国新闻机构间的合作,包括交换电视、广播节目和派电视广播代表团及专家互访。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为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和非官方组织之间的接触。 
  本协定不妨碍与本协定目的一致的其他合作项目的执行。 
  为顺利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定期制定合作计划。合作计划包括具体合作方式、交流项目以及有关的组织条款和财务规定。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有关部门按各自法律程序批准,从相互通知批准的第二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刘德有 乌戈·鲍尼其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