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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市人发〔2006〕3号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发〔2006〕3号 
 
各区、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政工)处: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以及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事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以及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全市已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组织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聘用工作的实施;人数较少,组建聘用工作组织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根据事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大中专毕业生、职校技校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宪法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计划中说明,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和自动离职的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招聘程序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但必须履行本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招聘计划与发布招聘公告程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与工作方案: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增人计划,填写《招聘计划表》,经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殊需要的可作补充计划。 
  (二)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区、县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招聘方案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媒体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及招聘岗位、专业、人数、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须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其他相关知识。专业科目内容主要涉及专业基础知识和其它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知识。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中所占比重,根据招聘岗位的类型、专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为了体现公平竞争,报考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原则上取消该招聘计划或进行专业调整。特殊行业引进急需人才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结束后,按l∶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面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组织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代表和领导,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和领导,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面试考官一般5-7人。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根据应聘者的成绩,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每个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第二十六条   笔试和面试成绩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及其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以及因涉密不宜公开招聘等特殊岗位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采取考核、面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招聘。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直接考核方式招聘,考核结果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体检须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考核和体检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事业单位要对通过考试和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考核、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聘用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至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公示后无问题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录取通知书》,聘用人员持《西安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录取通知书》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有关规定与聘用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在30日内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新招聘的工作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发布《招聘公告》的同时,公布监督部门以及监督举报电话、信箱。 

    第三十八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招聘工作经费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不足部分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或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十四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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