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2 生效日期: 2006-0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和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不仅是保护流动人口健康的需要,也关系到首都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5〕21号),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逐步将流动人口中的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家属的卫生防病、妇幼保健和医疗服务等纳入部门和社区职责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二、加强流动人口疾病监测,实施严格预防控制措施。在建筑工地、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等流动人口务工密集单位和流动人口子女较集中的中小学校建立疾病监测制度,定期进行传染病巡查、寻访,及时发现可疑疫情,采取严格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病传播和流行。 
  三、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免疫接种水平。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做好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与本市儿童享有同样的预防接种政策,免费发给《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免费享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乙肝疫苗接种服务。每年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开展1次强化免疫接种服务。以城乡接合部为重点,集中开展'查漏补种'活动,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人群免疫接种水平。 
  四、做好对流动人口结核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和服务。继续加强流动人口中的新发结核病人的督导化疗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给予半年以上的抗结核病药物免费治疗。全市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艾滋病自愿血液初筛检查服务和咨询服务。 
  五、不断改善流动人口食品、饮水卫生和居住、生活环境。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流动人口务工密集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用工单位和出租房主应向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卫生的厕所及洗浴条件,保证建筑工地工人居住房屋使用面积不低于人均2平方米。 
  六、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对前来就诊的流动人口提供诊疗服务,对大病及传染病病人提供转诊服务,并为本社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及免费咨询服务。在规模较大、相对封闭的流动人口工作区域、生活区域要设立临时卫生服务点,或以流动巡诊车方式,为流动人口定期提供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 
  七、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确保流动人口的就医安全。卫生、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