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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普九"成果,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1〕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4〕3号),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提高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设立省级"两基"攻坚专项经费,促进"普九"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制度,解决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政策要求,加强领导,积极筹措经费,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认真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落实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使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促进了全省农村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十五"期间,全省全面完成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历史任务。10个县区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全省实现"两基"的县达到68个。"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3%,比2000年提高了近13个百分点。 
  但是,随着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是: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缺乏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经费保障水平较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供需矛盾突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费上学,农民负担较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进程和已有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向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关键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做出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这不仅是对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的极大支持,而且对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在推动全省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充分考虑到我省市、县财政比较困难的实际,决定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由地方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统筹分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中央的这项惠民政策和改革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地区(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市州和县区市不再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资金。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州、县区市政府承担,具体分担比例、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补助标准要在2005年"两免一补"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逐年提高。鉴于省级财政已全额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学杂费、补助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省级不再承担,市州、县区市政府原承担的"两免一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各市州、县区市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经费,足额落实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 
  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要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甘财教〔2005〕47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央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确定我省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并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全面实施,分年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一)2006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2007年,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巩固2006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2008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甘财教〔2005〕47号)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2005年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区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见附件),以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各项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定要把主要精力用到抓好此项改革上,精心组织,靠前指挥,认真实施。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承担相应的改革任务,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由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省政府统筹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具体内容包括:统筹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统筹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统筹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及措施。市州政府负责确定市级以下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具体责任,落实省级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市、县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及措施。县区市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和省上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并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政策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管理等各项制度,管好用好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学校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乡镇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相应职责。免收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实施后,市州和县区市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中央、省、市和县同步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农村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加快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学校师资水平;完善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制度,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支持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推进农村办学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秩序;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实施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督学的职能。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全面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各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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