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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确定的首批中央补助项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事关全市水利工程安全和"三农"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市政府与水利部签订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责任书》要求,市政府对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负总责,市政府委托市水利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地要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除险加固责任制,中央补助项目的行政责任人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重视前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各地要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有经验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技术责任人,确保设计成果质量。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强化设计审查和前期工作复核,建立设计审查和复核责任人制度,提高设计成果审查与复核质量。同时,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和市级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现场复核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 
  (二)规范计划管理,认真落实"四制"。各地要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计划管理,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市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调整计划。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应由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由项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充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技术人员。中央补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建单位。市水利局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方式进行审批,建立招标公告签字确认制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严格按照设计批复中明确的项目、资金、工程规模、工期进行施工,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中央补助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水利部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完善管理体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监督,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四)搞好竣工验收,加强信息工作。凡是已完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善竣工资料、申请验收,做到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公示销号一批。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信息上报工作,在每月20日前,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大筹资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配套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承担。市级补助占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50%、市扶贫工作重点县30%、其他区县20%。配套资金缺口大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控制新建工程规模,通过调整财政投资结构、市场化融资等多种渠道落实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凡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区县(自治县、市),将暂停下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市级以上投资安排。 
  (二)加强审计,严格资金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各地要建立除险加固专账,专户储存,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同时,要加强审计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严格按照"业主申报,监理签认"的要求建立资金拨付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瞒报、套取中央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市以上补助资金安排,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各项检查、稽察、审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市政府将组成专项稽察、检查组,以前期工作、"四制"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四、科学调度,深化水利体制改革 
  (一)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行、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科学确定汛期水位和调度运用方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对病险部位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对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治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二)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良性管理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完成水管单位的定性、定编和定岗工作,落实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积极推行水库工程管养分离,巩固除险加固成果。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入的水库,应通过价格杠杆和合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融资能力,保证水库长期安全良性运行。凡列入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水库在申报除险加固投资计划时,一并报送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作为市级安排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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