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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节假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巡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2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6〕8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节假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节假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巡查制度 
 
  为加强节假日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从事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违法违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主体 
  市建委所属的对建设工程施工负有执法监察职责的建筑市场大队、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等单位为节假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巡查主体。 
  二、巡查组织 
  巡查主体单位要根据在建工程情况,制定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年度巡查人员安排表,两人以上为一个巡查组,将巡查责任落实到组到人。 
  巡查组和所在单位领导必须保持巡查期间昼夜通信联系畅通,联系方式明确列入年度巡查责任人员安排表中,发生变化及时变更。 
  三、巡查形式 
  (一)采取分组包片的形式落实巡查责任; 
  (二)在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巡查组要坚持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确保趁节假日违法开工的项目不漏查;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列为巡查的重点对象。 
  四、巡查公示 
  各有关单位应当设立节假日违法工程举报、投诉电话,并在报纸、网络上予以公布,方便群众监督。 
  五、巡查记录与报告 
  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要对巡查工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情况并及时立案、取证、处理;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立即责令停工,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巡查记录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管理,不准涂改、毁损,及时交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备查。 
  六、巡查保障 
  巡查主体单位要为巡查人员提供所需的车辆、就餐等后勤保障条件,确保巡查工作顺利开展。 
  七、责任追究 
  巡查主体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巡查工作的,对单位领导按照失职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玩忽职守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巡查人员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的,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2006年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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