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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综[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2005]2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 
  二、放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第 十五 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有关条件。即在内地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设立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八分之一。 
  三、两个以上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四、放宽香港澳门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香港澳门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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