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请对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与东方集团存款纠纷案暂缓执行并予再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我行收到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广西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与哈尔滨东方集团存款纠纷案的请示》(工银法函[2001]1号),反映工商银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与东方集团存款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对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防中法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经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1999)桂刑经终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了异议。经研究,我行建议贵院对该案予以再审。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1996年11月13日,东方集团财务公司经理马玉龙持一份申请人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马玉龙、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汇票到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办理解付。港口区支行将该汇票票面款项解付到马玉龙临时存款账户后,又应马玉龙的要求重新开立了一个户名为潘娟的活期存款账户,并同时将马玉龙临时存款账户中的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账至潘娟的活期存款账户内,潘娟为此付给马玉龙200万元人民币的所谓“高额占用费”。11月14日,潘娟以急需用款但一时找不到存折为由,通过港口区支行原行长卢成学办理口头挂失后,取走人民币1900万元;11月27日,潘娟向马玉龙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12月11日,潘娟再次从自己的活期存款账户中取款100万元后,补办了挂失手续。1997年1月24日,潘娟向东方集团出具保证书,要求东方集团将其欠款的还款期限延长至1997年2月15日。马玉龙在凭潘娟的活期存折向银行取款遭拒付又得不到潘娟继续还款的情况下,以东方集团财务公司的名义向南宁市公安局报案,称巨款被骗。1998年1月24日,南宁市公安局将50万元“被骗款”返还东方集团。至此,潘娟尚欠马玉龙人民币750万元。另外,1997年1月,潘娟通过防城港建行办理结算,向东方集团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至今未还。
   1998年11月,东方集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工行防城港分行、潘娟、卢成学共同偿还被骗资金105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损失,防城港市中院判决潘、卢二人赔偿东方集团人民币本金、利息和办案费用,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有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广西高院在随后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撤销了原判,认定工行民事责任问题应另案处理。
   1999年6月,东方集团以返还存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违约金748万元及差旅费等。1999年9月17日,防城港市中院做出判决,认定工行与东方集团有存款关系,判决工行向东方集团支付存款2000万元及利息等。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0年11月30日,广西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工行与东方集团之间的存款关系真实有效,判决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支付存款本金1750万元及相关利息。

  二、我行意见
  从2000万元银行汇票的解付和转存过程中可以看出,东方集团与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之间没有存款关系,广西高院判决工行防城港市港口区支行向东方集团支付存款,没有事实根据。东方集团为谋取高息,搞非法借贷,最终导致资金被骗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特商请贵院将该案暂缓执行并对该案进行立案再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