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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5]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防范和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省政府确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渔业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建立若干个区域性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中心)。 
  一、建立应急救援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人口多、企业多、道路多、经济总量大,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加快建立区域性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对事故灾难的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支持和配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切实解决在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投资、征地等实际问题,尽快在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建成若干个区域性省级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建设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建设原则。 
  1.依托大企业,整合救援资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依托大企业骨干救援力量建设,形成与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互为补充、相互协作、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体系。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我省产业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设立进行科学规划,在一些高危行业、事故频发区域建立省级应急救援中心。 
  3.整体设计,功能先进。以现有的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扩展施救技能和抢险功能。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其一专多能、平战结合,确保应急救援体系的先进性、适应性和有效性。 
  4.企业投资为主,实行有偿服务。各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省、市政府给予补助。相关企业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中心或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到2006年底,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渔业生产3个重点领域,建成6个区域性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在全省逐步形成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省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山东省非煤矿山鲁南应急救援中心。依托枣庄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建设,为枣庄、济宁、泰安、日照、临沂5市的非煤矿山提供事故应急救援。 
  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应急救援中心。依托龙口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建设,为青岛、烟台、潍坊、威海4市的非煤矿山提供事故应急救援。 
  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中应急救援中心。依托淄博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埠村中队,驻地在济南市境内)建设,为济南、淄博、莱芜、滨州4市的非煤矿山和济南市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城提供事故应急救援。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依托齐鲁石化公司消防支队建设,为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9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提供事故应急救援。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港口应急救援中心。依托日照港务局消防支队建设,为青岛港和烟台港、日照港、岚山港等,并兼顾港口腹地的青岛、枣庄、烟台、济宁、威海、日照、临沂、菏泽8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企业提供事故应急救援。 
  山东省渔业应急救援中心。依托荣成市区域内的海洋与渔业部门现有的救援力量,利用全省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和渔船船位监控系统,整合全省75艘渔政海监船和44139艘渔船的救援资源建设,为我省黄海、渤海海域渔业生产提供事故应急救援。 
  三、应急救援中心管理体制 
  依托大企业和现有救援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中心,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均保持不变。应急救援中心的牌子原则上挂在所依托的应急救援队伍(基地)中。其中,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的牌子同时挂在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归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港口应急救援中心的牌子同时挂在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归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2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调动指挥。 
  应急救援中心除了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外,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对被救援企业(签定救援协议的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应急救援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应急救援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各应急救援中心的主管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救援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比武、演练和考核,提高实战能力。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及人身伤害保险费;每年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是身体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四、应急救援中心调用机制 
  各应急救援中心除了承担所在市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救援任务外,必须服从省政府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省内跨区域或省外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参照国家事故灾难分类标准和应急救援响应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抢救事故时,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省政府和省政府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调动省应急救援中心进行跨区域抢救:对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省内跨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事故发生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应急救援中心请求救援。省应急救援中心在接到出动指令后,须迅速根据事故性质,携带救援装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执行紧急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通行条件,各交通道口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优先放行,各公路收费站凭省应急救援机构的通知免收过路费。 
  五、应急救援中心建设资金筹措机制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所需资金,以依托的大企业投资为主,省、市政府补助为辅。在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上,属于企业自身应配置的救援装备,由企业配备;属于应急救援中心承担当地行政区域内救援任务而需要配置的救援装备和储备的物资及药品,由地方政府补助;属于应急救援中心承担跨区域救援任务而需要配置的救援装备和储备的物资及药品,由省政府补助。 
  六、应急救援中心补偿机制 
  属于救援中心服务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单位,应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或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救援。 
  各应急救援中心在每次抢险救援结束后,应如实统计所消耗的物资数量,由被救援单位据此补偿物资消耗,并对抢险人员进行补助。各应急救援中心应建立物资消耗报告制度,单独设立固定资产账目,并做好装备、物资的补充工作。对储备的抢险物资和药品要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 
  七、应急救援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救援中心所在单位,对在抢险救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抢险救灾中,受伤致残的抢险人员应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牺牲的抢险人员,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民政部门申报,追认烈士。对拒不执行救援命令,或逃避出动、畏缩不前的,以及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导致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海洋与渔业厅、交通厅、安监局、煤炭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市政府及有关企业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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