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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根据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01年2月28日撤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收缴该公司《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停止除代理财产保管业务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活动。
  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组成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该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的业务照常经营。
  该公司债权债务以及代理财产保管(保管箱)业务分别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有关事宜由清算组另行公告。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公告
  (第一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撤销,并于2001年2月28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债务,由清算组负责登记,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一切债权,由清算组依法追索。

  二、清算期间,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的代理财产保管(保管箱)业务和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业公司在清算组的管理下照常经营。

  三、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的登记期间为:自2001年2月28日起至2001年5月28日。逾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1、登记地点: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电话:(010)66068358  66068381
  传真:(010)66068359
  2、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凭债权原始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及传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领取《债权登记申报表》。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须持加盖债权人印章的《债权登记申报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委托人身份相符)、债权原始材料正本(包括合同、协议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等)、加盖债权人印章的债权原始材料复印件以及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4、清算组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后,通知债权人持债权原始材料正本及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登记处领取《债权登记确认书》。

  四、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债务偿付方案待债权登记结束,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另行公告。

  五、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的代理财产保管(保管箱)业务,待承接方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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