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31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一笔银行汇票结算业务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汇票是一种记名票据,它所载明的收款人在取得该票据之后,即可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划转票款的有关事项。
二、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为银行汇票所载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时,无需征得汇款人的同意,也不承担汇款人要求银行监督收款人使用票款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银行对汇款人侵权的问题。
三、由于银行汇票的兑付行与银行汇票所载明的收款人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银行汇票的兑付行因过错给收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对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仅以此为限。
四、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办理结算业务时,它只承担金融法规和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过错责任。因此,由于汇款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失误,造成其款项流失或损失的责任应由汇款人承担,而不应牵连作为中介机构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