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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7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全面实施《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使所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真正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现就为市区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租金补贴家庭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以下简称家庭账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应保尽保。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家庭,只要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均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家庭账户。
  2.足额发放补贴。租金补贴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月核定,定期足额计入家庭账户中。
  3.定向住房消费。租金补贴是政府专项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租赁自住住房或者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4.严格监督管理。家庭账户的设立和租金补贴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2.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家庭账户,以申请人为账户户名。
  3.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租金补贴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每半年一次把租金补贴计入家庭账户中,计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
  三、使用规定
  1.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时,由申请人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住家庭成员签名同意。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书面租赁协议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租赁情况登记。
  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购房款的,需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2.租金补贴家庭在建立家庭账户时已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享受全额应发租金补贴。
  3.租金补贴家庭在建立家庭账户时未租赁自住住房的,应享受的租金补贴计入家庭账户中。当该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房租。其中,租房的月租金不超过应发租金补贴时,按实际租房的月租金拨付,剩余部分继续保留在家庭账户中;租房的月租金超过应发租金补贴而家庭账户中有足够资金余额的,按实际租房的月租金拨付,但最高不超过应发租金补贴的1.5倍;租房的月租金超过应发租金补贴而家庭账户中无足够资金余额的,按应发租金补贴拨付,超过应发租金补贴的部分,由租金补贴家庭自行支付。
  4.租金补贴家庭停止租赁自住住房时,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说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报告后的次月起,停止拨付租金补贴,把应发租金补贴直接计入该家庭账户中。
  租金补贴家庭重新租赁自住住房,并要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时,应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5.租金补贴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的,自调整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该家庭账户予以封存。该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时,原家庭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该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
  6.租金补贴家庭购买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协议、契约)签订之月起(含),可以享受三个月的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可以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但租金补贴最多只能发放至购房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起的第三个月;如果购买的是现房,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月起(含),可以享受三个月的租金补贴。
  四、拨付程序
  经审核同意租金补贴家庭使用家庭账户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支付凭证等形式,向租金补贴家庭拨付资金。
  1.用于支付房租的,房产管理部门每半年一次向租金补贴家庭拨付资金。拨付时间为每年的1月下旬和7月下旬。
  2.用于支付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购房款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额度和家庭账户资金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3.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退出和销户规定
  1.租金补贴家庭必须每年参加年审,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停止享受租金补贴。
  2.租金补贴家庭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的,从停止享受租金补贴之月起,即视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3.退出和视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其家庭账户中有资金余额的,仍可以用于该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但该家庭应自退出之月起的一年内提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申请,一次性提取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原账户作销户处理;超过一年未提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申请的,账户资金余额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原账户作销户处理。
  4.廉租住房申请人死亡,有家庭成员且家庭成员仍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办理租金补贴家庭账户户名的变更,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仍归该家庭所有。有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该家庭成员可以在申请人死亡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使用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用于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无家庭成员的,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变更、使用或纳入专户后,原家庭账户作销户处理。
  5.租金补贴家庭夫妻离异的,应对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分割处理。离异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一方,可以凭离婚证明材料,办理租金补贴家庭账户户名的变更;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一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家庭账户中其享有的资金余额用于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该家庭账户中其享有的资金余额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变更、提取或纳入专户后,原家庭账户作销户处理。
  六、租金补贴家庭连续5年未使用租金补贴资金的,家庭账户资金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该家庭账户作销户处理。该租金补贴家庭仍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必须重新申请建立家庭账户。
  七、租金补贴家庭使用租金补贴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使用租金补贴的家庭,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追回其领取的租金补贴,注销其家庭账户。该家庭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八、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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