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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实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药监[2005]77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零售药店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或分区摆放、分类管理,专有标识和警示语、忠告语要规范、醒目,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三)凡核准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驻店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负责处方审核和对消费者进行用药指导。处方未经符合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调配和销售。驻店药师因故临时离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出示醒目的提示语,声明"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 
  (四)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五)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必须严格按国家文件精神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一)。 
  药品零售企业根据文件要求制作药品分类管理的警示牌(见附二)。警示牌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做好,2006年起将针对以上内容进行抽查,请做好准备。 
  (六)《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和《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或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xmda.xm.gov.cn/ 
 
 
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摘要: 
 
  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品(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建议警示牌制作规格: 
  1、 内容为2行字: 
  第一行: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白底红字,面积约三分之二)。 
  第二行: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2699611 2231471 (红底白字,面积约为三分之一)。 
  2、规格:不小于30×12cm 
  3、 形状和材料:侧面为等边三角形,两个正面为警示语。材料建议为P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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