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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 2005-12-1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文号:
 
 
  根据《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燃放、销售时间 
  在限放区域内燃放时间:自2006年1 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起至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止;销售时间:自2006年1月20日至2006年2月12日止。 
  二、禁止燃放的地区 
  1.道里区中央大街步行街(友谊路街口至经纬街街口); 
  2.南岗区果戈里大街(邮政街街口至花园街街口)、东大直街(阿什河街口至红博广场入口); 
  3.各类零售或批发集贸市场内; 
  4.易燃易爆的仓储、生产单位周围300米以内; 
  5.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等极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6.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 
  我市烟花爆竹由哈尔滨市日杂鞭炮烟花有限公司统一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和批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各(临时)零售网点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到哈尔滨市日杂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购货,严禁从其他批发销售单位、生产厂家进货。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经营条件 
  凡在哈尔滨市区建成区域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店及网点,符合安全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申办《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四周不允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2.烟花爆竹专用储存库不小于15平方米,存放烟花爆竹不能超过20箱,并按国家规范要求堆放。 
  五、销售烟花爆竹的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纸手榴弹、超标准双响、礼花弹及经检测不合格没有防伪安全标识的劣质产品;2.经城管、交警部门批准,商店门前允许设立一处烟花爆竹零售摊位;3.严禁走街串巷摆摊,流动销售;4.不允许在经营场所试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规定的处罚 
  取得2006年《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购进并储存的业户视为合法经营。违反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除吊销《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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