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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直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 2005-12-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方便市直单位用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05]12号)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市直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干预、限制预算单位办理结算,不得拒绝受理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四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00前(含15:00)受理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哈银发[2005]202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00至对外营业终了的时间内,受理的以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采取当日垫付资金、下一个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或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受理的转账和汇兑业务。 
  (三)通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场次同城票据交换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业务。 
  (四)代理银行当天已受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由于支付系统发生故障,当天无法办理清算的业务。 
  各代理银行对以上四种情况垫付的资金,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内办理清算,不及时办理清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利息。 

    第六条   代理银行办理本办法第 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市直单位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有关内容。市直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的,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本办法第 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业务时,应及时与财政部门协商,并按规定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立"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专门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垫付的"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按季度计算利息,按年度支付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度末的20日,计息利率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利率(现行年利率为1.62%)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   垫付资金的代理银行经办机构根据"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垫款情况,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垫付资金日的日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明细表》或《登记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按清算银行将《明细表》和《登记表》内容整理成电子文档形式,并将对账单、《明细表》和《登记表》纸单报送归集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归集行审核对账单、《明细表》和《登记表》信息后,按清算银行汇总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进行确认。《汇总表》应附结息期内对账单及汇总后的《明细表》和《登记表》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将代理银行归集行上报的《汇总表》、《明细表》与对账单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对账单及汇总后的《明细表》和《登记表》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归集行上报的《汇总表》、《明细表》和《登记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年末前从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将垫付资金应支付的利息支付给代理银行归集行。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归集行收到市财政局支付的利息后,按照利息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归集行报送的付息申请发生差错,应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申请调整,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及提出付息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对《汇总表》、《明细表》、《登记表》和对账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预算单位对《明细表》中经办人员签字的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虚报垫付资金或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市财政局除了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资金外,还要按《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处罚。预算单位为代理银行提供虚假信息,或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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