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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 2005-12-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2005]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驻穗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2005卫生工作要点》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促进医院内部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医疗工作透明度,尊重并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院内部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分级公示的原则进行。 
  二、公示对象及范围省公示对象及范围为省属、部属驻穗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简称省三级医院,下同)。各地公示对象及范围由各地自定。 
  三、公示内容 
(一)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二)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三)医疗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等。 
(四)单病种信息:单病种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项目指标。公示病种由各地自行确定,省三级医院公示病种包括:肺炎(18-50岁)、肝硬化、急性阑尾炎、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腹腔镜下胆囊切除)、腰椎间盘突出、直肠癌、前列腺增生、肺癌、子宫平滑肌瘤(全宫剖腹切除)、剖宫产、单胎顺产、小儿腹泻(6岁以下)、白内障等12种常见病。 
  四、公示方式 
(一)省三级医院公示方式如下: 
  1.在广东省卫生厅公众网(www.gdwst.gov.cn)公示医疗服务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及医疗费用信息、单病种信息。 
  2.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公示医疗费用信息、单病种信息。 
(二)各地公示方式参照省做法进行。 
  五、公示时限 
  医疗服务信息一年公示两次,每半年公示一次。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公示方式确定。网上公示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不限;新闻媒体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六、公示程序要求 
  公示机构以多种方式,定期、定向采集医疗服务信息。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报的信息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示机构要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公示机构确认医疗服务信息结果后,由公示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后如有不当或错误信息的,应当由公示机构及时更正或撤消。 
七、信息采集要求 
(一)省三级医院 
省三级医院要按照附件中统计表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省三级医院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底前分别将上半年的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上报省卫生厅;其中,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先上报省中医药局,由省中医药局核准后报省卫生厅。 
上报数据暂以书面和数据软盘同步上报的形式,以后将逐步实施数据网上直报。 
(二)各市医院医疗信息采集要求由各市确定。 
  八、公示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属地内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二)医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核准医疗服务信息,拟定公示文稿、公示方式等,负责将采集的医疗服务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 
(三)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信息的网上发布及数据库的安全与维护。 
(四)各市公示情况要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附件: 
  1.省属、部属驻穗三级医院医疗服务综合信息统计表(略) 
  2.省属、部属驻穗三级医院部分病种信息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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