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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2005]59号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通知 
 
 
沪地税地[2005]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第五条"关于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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