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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对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5 生效日期: 2006-04-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精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本市开展对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六类公共场所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平安建设,营造娱乐、服务业发展的和谐环境和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为目标,严格规范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卫生相关工作,促进娱乐、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美容美发、足浴店、洗浴场所、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作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强化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意识,推动卫生要求达标,使本市美容美发、沐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工作时限 
  即日起,在本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06年8月15日前,各区县要完成对本次整治工作的自查评估,查找不足,完善机制,巩固成果。 
  2006年1至8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06年8月底前,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查找不足,完善机制,巩固成果。 
  四、方法步骤 
  (一)全面检查,澄清底数阶段。2006年4月,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清查辖区内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六类场所情况,摸清底数,特别要掌握无证经营的情况,除足浴、棋牌室外凡发现无证经营单位,应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其做好取缔查处工作。 
  (二)制定标准,规范准入阶段。2006年4月前,完成足浴、棋牌室的地方卫生标准的制定工作,使监督部门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从而对其实施有效的卫生监督。 
  (三)治理整顿、加强复核阶段。2006年4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业态和布局规划、国家及地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六类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或复核工作。在发证审核过程中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申请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2、使用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租赁他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单位须出具租赁有效证明;凡使用闲置厂房、居民住宅等作为营业场所的单位还须持有由规划、房产部门核准的改变用途的证明。 
  3、申请人必须出具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 
  4、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加强现场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一律不予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必须持有有效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经营许可证》。 
  6、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上述六类行业的,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的要求予以审核。 
  对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范围内涉及足浴或棋牌室的,于200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手续,其审核按上述要求执行。 
  有关美容美发、沐浴、KTV(含歌舞厅)和游艺厅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除按原复核规定外,必须按上述要求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复核工作。 
  对于在复核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必须责令其整改,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完善机制,巩固成果阶段。2006年8月,我局将组织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全力以赴,落实各项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各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双向抄告"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定期沟通情况。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必须依法查处;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做好现场监督检测,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场所的卫生水平。 
  (五)要完善有关场所监管的技术标准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要发挥新闻宣传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逐步规范行业自律机制。 
  六、工作情况上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在4月15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有关每季度辖区内的整治工作情况,在下个季度的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胡振华;电话:63291525;传真:63214293;电子信箱:jkc@scdc.sh.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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