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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调整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 2006-03-3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23号)精神,对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黑劳社发(2004)6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参保企业从2006年4月1日起,每月26日至下月4日由单位劳资人员带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批。 
  二、按黑劳社发(2004)6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从审批下月起发放。按6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比试点前办法计发养老金高出部分可从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开始予以补发。 
  三、已退休人员按黑劳社(2004)67号文计发养老金的,2004年1-6月份其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04年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哈市200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031元的60%为601.55元/月)必须补齐,方可按试点办法重新审批。 
  请各区、县和各企业认真按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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