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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 1994-07-0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陕西省卫生厅:
  你厅(94)陕卫医函018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涂改、伪造的部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对涂改、伪造病案的当事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者,按干部任免权限,由主管部门处理。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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