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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保险系统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和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统筹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5-11 生效日期: 1987-05-11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统筹问题的请示》(银发(1987)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是企业性质,各地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和保险系统单位应按企业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关于要求金融系统统一自筹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待业职工的管理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筹集、支付等问题,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统自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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