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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 2006-04-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辽卫函字[2006]171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6年6月1日以后,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进行发放。省卫生厅已经统一印制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标志》,如有需要,请直接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刷厂联系。各地不得擅自印刷和使用其他地区和单位印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标志》。 
  二、各地、各单位在发放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时,要严格执行文件中附件2的有关要求。对于生产加工和经营等食品种类没有涵盖的项目,省卫生厅将另行做出具体规定。 
  三、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其中YYYYYY要进行流水号编排。各地在执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发放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卫生监督处。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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