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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 2006-03-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6]1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郑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50号)和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豫交〔2005〕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水上安全控制能力,夯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推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农业、水利、市政、河务、旅游、渔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及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遏制,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河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六个确保",即: 
  1.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明晰,落实到位。 
  2.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 
  3.确保形成一个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 
  4.确保渡船适航、渡工适任。 
  5.确保渡运安全基础设施得以明显改善。 
  6.确保渡口不发生特大恶性责任事故。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全市统一安排,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内容、整治对象和改造对象 
  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重点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管理制度;检查和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渡口改造对象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经县级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渡口。 
  五、相关措施 
  (一)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的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人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护渡运秩序,保证渡运安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五一"、"十一"长假等特殊时期要加强对维护水上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所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对船员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海事机构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用渡口、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沙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指防汛测量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签订责任书。维护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水上游览设施和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团)的水上游览、旅客运输的安全宣传,禁止组团乘坐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艇观光旅游。 
  (二)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 
  渡口设置或撤消,必须经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利、河务、农业、旅游等部门及海事机构的意见。渡口要设置标志牌,载明批准时间、渡口用途、渡船性质及管理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凡从事载客的渡船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渡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农用渡口(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标注"农用"字牌,严禁搭载乘客。 
  (三)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 
  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此次将采取中央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口、渡船改造步伐。完善渡口设施、加快渡船更新改造,保障渡运安全。 
  (四)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督促安全生产、交通、农业、水利、市政、河务、旅游、渔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及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制订水上应急预案,并列入当地政府应急体系中,加强日常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现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五)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渡口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渡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六)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要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口、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抓好抓实该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丁世显 副市长 
  副组长:秦晓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党普选 市交通局局长 
  郑金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宋保谦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民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新有 市农业局副局长 
  孙元贵 市水利局副局长 
  赖郑华 市市政局副局长 
  吴建中 市旅游局副局长 
  侯保卫 市园林局副局长 
  刘天才 郑州黄河河务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由宋保谦兼任,高宏伟、王铁现、姚勇任副主任。 
  各有关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和安排部署辖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电话(传真):67448766 
  七、活动步骤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从2006年4月15日至2007年8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时间从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主要任务是各有关县(市)、区对辖区内渡口、渡船的现状展开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整治活动做好充分准备。将调查情况写出报告并填报《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督促,认真整改。时间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豫政〔2004〕50号、《郑州市人民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郑政文〔2005〕80号)要求,落实渡口和船舶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按照规划加快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按照"更新改造一批、整改完善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思路,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隐患,不能满足要求的渡口、渡船要依法取缔。加强渡工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未持有有效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渡工作业。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各有关县(市)、区本阶段要将每月的检查及整改隐患情况(见附件3)于下月2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市领导小组按《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见附件4)和省制订的有关细则,对渡口渡船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然后,迎接省领导小组检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对第三阶段未达标的渡口、渡船经整改后,再报省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再验收仍不达标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予以取缔。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统一领导,并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方案于2006年5月20日前报郑州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有关县(市)、区要加大渡运安全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更新老旧渡船,并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修建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梯道,设置渡口碑牌等设施,改善渡口环境,以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 
  (三)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认真整改安全隐患,防止流于形式。对组织措施不落实、活动走过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不留隐患。 
  (四)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整个活动的组织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将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汇总造册,一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 
  1.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4.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附件4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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