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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务队伍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9 生效日期: 2006-03-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管[2006]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提高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我省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和发展建筑劳务队伍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我省计划从2005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筑市场基本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进一步促进劳务队伍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 
  (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成建制的劳务队伍。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二)至2007年6月底前,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三)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依据《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省外进入我省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注册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劳务作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依法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二)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 
  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由省建设厅委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到省建设厅备案、发证。 
  科学合理计税取费,保障建筑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吉建管字[2004]15号),切实解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重复缴税问题。劳务分包企业应得的工程劳保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劳保费返还级别,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劳务费指导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指导依据。 
  (三)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1、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2、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可承接本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3、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应当接受发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企业必须与招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要按合同约定优先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 
  严禁企业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作业班组、项目经理;严禁违法分包、私招和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和恶意拖欠劳务工人工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加强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做好岗位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吉林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各地要积极组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培训鉴定工作。 
  加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六)创建劳务分包交易平台,规范劳务交易 
  鼓励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建筑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劳务交易市场登记。劳务交易未在劳务交易市场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该工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 
  三、具体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劳务队伍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劳动、监察等部门,取得工作支持,建立联动机制,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三)开展督查工作。2006年6月,全省将开展一次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工作督查,请各地作好准备。 
  希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劳务队伍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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