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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控制、追查标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7 生效日期: 2006-05-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函[2006]1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食药监电〔2006〕4号,明令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并就地查封、扣押。 
  5月15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发出《关于做好对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市函[2006]77号),对控制和追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工作再次作出具体部署。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本辖区内每个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明标示该企业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小儿对乙酰氨基酚灌肠液"、"葛根素注射液"等药品,并做好相关药品的控制及追查工作。 
  二、严格控制和认真追查辖区内销售、使用标示中国地质矿业公司泰兴化工厂生产的"丙二醇"生产、配制的药品。 
  三、对查到涉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流向本辖区外的,要按照国家局《案件协查管理办法》通知对方做好协查工作。涉及我省以外的,各地报省局,由省局发出协查函。 
  四、做好清理、控制、追查及处理情况的上报工作。按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要求,各地需填报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六。其中: 
  1、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六实行日报,需于每日下午3:00报省局稽查分局,省局稽查分局汇总后于当日上报国家局。 
  2、5月19日(本周五)下午3:00上报自清理、控制、追查以来的汇总情况(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六)。省局综合后上报国家局。 
  3、对控制、追查使用、销售使用标示中国地质矿业公司泰兴化工厂生产的"丙二醇"生产、加工、配制药品的情况(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随时上报。 
  五、各地在控制、追查中的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六、省局稽查分局传真电话:027-87253751、027-87253531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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