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众电信规费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3B0000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众电信规费之项目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电信业务及供公众通信使用之海岸电台、地空数据通信电台等审查费、审验费及证照费,其费额如附表。

  第3条 审查费、审验费于申请时收取之;证照费于核发证照时收取之。

  第4条 申请人应以现金、以银行为发票人之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至交通部电信总局或各地金融机构以电汇方式缴纳规费。

  前项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之受款人应为交通部电信总局。

  第5条 申请人依本标准规定缴纳各项规费后,除有溢缴、误缴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要求退费。

  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