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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8 生效日期: 1996-06-2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人[1996]第3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第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合作)企业。


    第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要按《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的规定进行。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依法设立后,必须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及完成规定的定期汇报制度。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合作各方应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条款按期将注册资本金落实到位,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用工需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招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签订合同,合资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按国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每年经营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要报部备案。
  合资(合作)企业凡遇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合资(合作)企业年检情况也要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拟在国内外上市发行股票之前,需向部报告,经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加强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有关国家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中方股东要注意选派业务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人员进入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参与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方股东和合资(合作)企业主办单位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有关事宜,监督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对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或一方,凡遇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主管机关有权提出警告,限期予以纠正,或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公司;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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