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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都市计划特殊公共设施保留地地价查估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地价字第093063060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地价字第093063060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为办理台北县都市计划特殊公共设施保留地(以下简称特殊保留地)地价之查估,爰依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所称特殊保留地,系指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势、交通、位置情形特殊,与毗邻非保留地显不相当者。

  前项所称地形、地势、交通、位置情形特殊者,系指保留地与毗邻非保留地就土地高低起伏的形态、坡度、对外往来之运输条件及距离社经活动区位之远近相差悬殊者。

  三、带状特殊保留地与毗邻一侧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势、交通、位置情形不相当,而与他侧非保留地之情形相当者,应以后者之区段地价为其地价。

  四、带状特殊保留地与毗邻两侧之非保留地均不相当者,其地价应以两侧非保留地之区段地价平均计算,并得分析影响地价因素之差异程度增减之。

  五、带状特殊保留地穿越地价不同之区段者,应分段计算其地价。但计算结果,地价显不相当者,应视实际情形,扩大分段范围,以毗邻两侧非保留地之区段地价平均计算之。

  六、两种以上特殊保留地相毗邻者,其地价依同一标准计算。

  七、非带状特殊保留地,其地价应以毗邻非保留地之区段地价平均计算,并分析特殊保留地与毗邻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势、交通、位置等影响地价因素之差异程度增减计算之。非带状特殊保留地,得视地形、地势、交通、位置之差异情形,划分为一个或数个地价区段。

  八、本基准第四点及第七点第一项规定之特殊保留地地价,应依下列规定估算并填载于台北县○○乡(镇、市)特殊公共设施保留地区段地价估价报告表(附件一):

  (一)毗邻各非保留地之区段线比例加权计算之地价=(毗邻各非保留地地价区段之区段地价乘以毗邻各非保留地区段线长度之积之和)/(各毗邻非保留地地价区段毗邻区段线长度之和)

  (二)单项因素平均修正率=比较特殊保留地与毗邻非保留地地之单项因素修正率总和/毗邻非保留地地价区段数

  (三)总修正率=各单项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区段地价=毗邻各非保留地之区段线比例加权计算之地价X(1+总修正率)

  前项单项因素修正,估价人员应依台北县政府特殊公共设施保留地区段地价评价基准明细表(附件二)规定计算。

  本基准所称平均计算系指按毗邻各非保留地之区段线比例加权计算。

  九、特殊保留地地价之查估,应指派二位估价人员估价,其估价结果差距在百分之十以内者,以二者之平均地价为保留地之地价,差距超过百

  分之十者,应指定第三位估价人员估计,均提请地价及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

  十、本基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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