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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 2001-02-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1)2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治安处罚的问题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10条的规定。对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二、关于治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时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31条的规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治安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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