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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5]11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为我省加强水利建设、加快水利基础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是积极贯彻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优化地税收入结构,不断增强政府可用财力的重要体现。全省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充分认识征好、管好、用好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重要意义。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审批,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减免审批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计征依据的有关问题 
  (一)银行(含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均按0.6‰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外出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随营业税就地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后,其计费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费总收入中扣除。 
  (三)广告业、代理业等实行营业额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其计费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二、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因特殊原因按月征缴确有困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取其它按期征收方法。 
  三、减免条件 
  各市县在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有一定增长的前提下,经地税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酌情给予减免: 
  (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 
  (三)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四)经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并仍有效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及经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 
  (六)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 
  (七)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 
  (八)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九)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减免审批 
  减免审批权限、报批时间和报送的资料按省局下发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版)》的相应规定执行。 
  五、缓缴审批 
  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企业,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费款。 
  六、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征管,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减免和缓缴审批,有效地保障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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