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合质监[2005]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对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竣工验收的监督,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建管[2005]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准备 
  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质量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连同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5日内,应组织监理部对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物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初验,对工程逐套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中,并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附录一),符合条件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 
  4、验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各责任主体参加人数应相对均衡、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部门代表和施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功能较为复杂的大体量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可以邀请社会专家参与验收,并将验收组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将《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并附表内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会同施工技术资料一并送达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三天,在待验工程和售楼处明显部位张贴竣工验收告示(附录二),公布验收时间、地点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邀请3-5个已购房户参与验收。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设计单位汇报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总结》。必要时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2、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并对观感质量进行评估。现场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功能性抽查。 
  3、按省厅、建管局文件规定的数量,验收组对工程按套验收。住宅工程套数少于20套的,应全数检查验收;超过20套的,检查套数不得少于总套数的30%,顶层住宅和西头住宅必须全查,每种套型都应查到。《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附录三)及《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附录四),由验收人员当场填写,对超出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数据必须报验收组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4、验收组人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估,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结论 
  1、工程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不得留有安全隐患,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工程不应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不应有明显影响观感的质量缺陷;工程留有难以弥补的前述缺陷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与购房户协商赔偿方案。 
  2、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发现一般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后,形成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当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四、竣工验收监督 
  1、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竣工前综合检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书面意见告知责任单位。 
  2、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的资格和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按套检查。 
  附件: 
  1、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略) 
  2、竣工验收告示(略) 
  3、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略) 
  4、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略)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