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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6 生效日期: 1999-08-06
发布部门: 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
发布文号: 教基(199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提高飞行学员的选拔质量,根据《国防法》、《教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是指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拔飞行学员之前,对部分基本具备飞行学员选拔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空军飞行学员的素质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预备性培养和训练。这是贯彻素质教育的一项具体实践,对于增强高中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和国防意识,提高飞行学员招收对象基础素质和增强飞行学员培养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树立为军队培养飞行人才、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服务的思想,坚持“明确目标,打牢基础,按需培养,训选一致”的原则,认真实施素质教育,突出飞行特色,注重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承担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任务学校的确定

    第四条 在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组建空军飞行学员预备班(简称预备班)是进行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的主要形式。预备班通常在常年有招收空军飞行学员任务的地(市)、县(市、区)所辖学校中建立。


    第五条 承担早期培训任务的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的地(市)或者县(市、区)飞行学员预选对象生源充足、素质好,报考空军飞行学院踊跃,连续多年为空军输送较多合格飞行学员。
  (二)具备良好的教学环境、集中食宿和体育锻炼场所等办学条件。
  (三)对于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套专门管理班子,有较强的师资力量,能够按照普通高中教育目标和空军飞行学员选拔目标实施教学和培训。
  (四)能够按照空军飞行学员预备班学生身体条件,对预备班学生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保健。
  承担早期培训任务的学校,经过审核,可以被称为“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


    第六条 承担早期培训任务的学校,由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按照《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建设规划》共同确定。

第三章 预备班学生的选拔

    第七条 预备班学生通常在地(市)、县(市、区)所辖范围内统一选拔,纳入当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结合普通高中录取工作进行;也可以在学生升入高中二年级或者高中三年级时进行。


    第八条 报考预备班的学生,必须本人自愿、家长支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立志献身空军飞行事业;毕业时不超过空军招收飞行学员规定的年龄(19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


    第九条 报考预备班的学生,必须符合当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条件,经过学校按照空军提供的《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预备班学生条件》进行的身体、心理品质初检和政治把关,或者经过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专门进行的体格检查和心理品质检测。
  对预备班学生的选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不得迁就照顾。

第四章 预备班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导处领导、班主任、体育教师、政治(心理)教师、校医等组成的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预备班应当完成普通高中课程计划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按照飞行学员选拔目标和空军提供的培训方法,进行国防、体育、航空、心理品质等教育训练和卫生保健,确保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和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的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预备班的具体教学和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时间;建立以学生思想品德、身体、心理品质、文化为基本内容的专项档案;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定期检查身体,及时矫治疾病。
  学校应当及时了解预备班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校内外表现,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因思想、身体、心理品质、文化、现实表现等原因,不适合在预备班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当及时调整到其他教学班。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观航空兵部队、飞行学院,以及参加地方轻型飞行器体验飞行。

第五章 参加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选拔

    第十四条 应届高中毕业的预备班学生,均应首先参加当年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选拔。


    第十五条 经军队全面体格检查和心理品质检测未合格的学生,可以在预备班继续学习至毕业。


    第十六条 符合军队飞行学院录取条件的预备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未被军队飞行学院录取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预备班考生,优先录取到其他军事院校或者依其志愿由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优先录取。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在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空军、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有关学校实施。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按照《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建设规划》,与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共同确定开展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的地区和学校;对所辖地(市)、县(市、区)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空军进行录取工作;协调未被军队飞行学院录取且符合其他院校录取条件的考生,转录到其他军队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工作。
  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负责选择承担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任务的学校;组织早期培训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指导学校预备班的教学、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协助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组织对预备班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品质检测。


    第二十条 省、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配合学校对预备班学生进行政审等工作。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报考预备班的学生进行政审把关和法制教育;及时将掌握的预备班学生在校外的不良行为,特别是违纪违法情况通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 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建设规划;制定早期培训预备班学生选拔条件和有关规定;指导开展早期培训工作;定期审核并承办授予符合条件的学校“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牌匾事宜;组织编写早期培训的宣传材料和政治教育、心理训练、体育锻炼、卫生保健等教材;配发有关体格检查、特殊机能和心理品质训练等专用器材及设备;组织交流早期培训工作的经验和信息。
  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按照《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建设规划》,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共同确定开展早期培训工作的地区和学校;对学校预备班的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品质检测;具体指导学校早期培训工作,指定专人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航空知识教育、心理素质教育、航空卫生教育和特殊训练;协助学校组织预备班学生参观航空兵部队、飞行学院,以及地方轻型飞行器体验飞行;分发早期培训专用训练器材和检测设备。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早期培训的专用训练器材、检测设备由空军招飞部门提供;通用体育锻炼器材,由学校自行解决;经费不足的,空军和地方有关部门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向空军输送合格飞行学员多的地(市)、县(市、区)、学校和个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早期培训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学校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承担早期培训任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建设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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