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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鳗鱼养殖用药管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管理,整顿渔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秩序,提高水产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保证水产品食用安全,近期,福建省农业厅和海洋与渔业局进一步明确了渔药管理职责,并就加强渔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药残是目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水产品出口贸易以及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对渔药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渔药执法工作力度,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专业特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把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关。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一)针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量多、面广、分散的特点,各地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制作宣传栏、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养殖生产者的技术培训,提高养殖生产者科学管理水平,培养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二)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敦促养殖企业在符合养殖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生产,建立生产日志制度、用药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并要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养殖证。
  (三)各级渔业部门要组织基层技术推广人员、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等深入到养殖场.(户),对生产过程中的用药进行具体指导,督促养殖场(户)特别是出口和大型的养殖场(户)严格按照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用药,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和个人购买渔用药物,不使用国家已公布的禁用药及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和成分不明的药物,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用药,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渔药管理
  (一)明确分工和职责。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渔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渔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水产养殖环节的渔药使用技术指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渔药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渔药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并帮助渔业部门培训配备兽药监督员;同时,渔业部门的兽药监督员要积极主动地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配合,并在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水产养殖环节的渔药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力争在短期内使渔药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二)充实兽药监督员队伍,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为强化水产养殖过程用药监督管理工作,福建省拟在县级以上渔业部门选任一批兽药监督员,充实兽药监督员的队伍。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联合举办兽药监督员培训班,对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申报人员予以公布,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兽药监督员证》。
  (三)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畜牧兽医和渔业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渔药的管理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检查活动,特别是要加强渔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巩固去年全省查处违禁药物和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劣兽药、禁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的兽药及不执行停药期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积极配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把渔药管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抓实抓好。
  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渔药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促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推动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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