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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 2005-11-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582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5〕84号)收悉。关于你局对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进行检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问题 
  关于电信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划分及计提折旧问题,现行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部《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2〕17号)的规定执行。 
  二、公话代办费与用户欠费问题 
  你局务必扩大取证范围,要求企业提供每月支付给所有公话代办点代办服务费的详细清单及有关证据,核实用户欠费情况,待事实进一步核实清楚后,按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业务促销问题 
  关于电信企业采用捆绑销售方式销售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的规定执行,允许作税前扣除。 
  四、装移机收入问题 
  对湛江市电信公司在2003年将装移机收入的95%上划省电信公司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的补税办法应依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补税营业收入计算出来的应纳所得税额的35%就地补缴入库。对于该部分营业收入已由省电信公司在广州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由省电信公司在下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统一作纳税调减处理,在广州市抵缴省电信公司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鉴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在2003年度已将各市电信公司上划的装移机收入全额作了纳税调整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2004年后省电信公司已不再采取上划装移机收入的核算方式,因此除湛江市外,其他市电信公司2003年度上划的装移机收入一律不作调整。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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