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1-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建设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政府批转工作。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顺利,至9月底地级市已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工作,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台州等7个市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商业网点规划尚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有关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修改规划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力争在年内通过市政府批准。尚未完成规划报批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再批准新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购物中心、餐饮店等)。 
  二、已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地区,要重点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对商业网点的新建和改、扩建及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用途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审查或论证。 
  三、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农村乡镇发展的需要,2006年全面启动县(市)级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县域规划要将乡镇连锁超市、农资专业店等列入规划范围,网点规划工作要从城市向农村延伸,把村级商业网点也纳入规划,以促进城乡商业网点统筹协调发展。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县(市)级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其中17个经济强县(市)争取在2006年底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工作。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5]378号 
 
  2004年商务部、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后,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有部分地级以上的城市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工作。吴仪副总理在2005年全国流通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项必须做而且一定要抓紧做好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县级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认识 
  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全面、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在我国商业领域按照加入WTO承诺全面对外开放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对于加强对商业领域外资进入的引导,保障内外资商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商业设施建设健康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点,在组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时,都必须将商业网点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度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由城市商务、城乡规划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并给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开展。省级商务部门应指定机构负责督促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力争2005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到期仍然没有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 
  三、切实提高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水平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过程中,要集思广益,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咨询,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布局和建设时序。内容应符合商务部印发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的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城市的特色;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防止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倾向。 
  四、认真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工作 
  城市商业网点(包括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店、购物中心、餐饮店等)的新建和改、扩建,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的用途,都必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参与对新建大型商业网点的论证。新建大型商业网点的选址以及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更新过程中商业网点的规划布置,应当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商业网点,应当通过规划的调控和引导,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鼓励和限制建设的商业网点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