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辐射侦测中心规费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会侦字第0930036759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侦字第093003675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辐射侦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征收行政规费之事项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辐射度量仪器校验,每台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加马能谱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三、辐射污染擦拭计测,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四、锶九十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六千元。

五、阿伐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万一千元。

六、氚核种分析,每样品新台币一千元。

七、全身计测,每人次新台币一千元。

第3条 本中心会议室、出差宿舍之场所或设备因相关公务提供使用,征收使用规费之对象及收费基准如下:

一、会议室:各公、民营机关(构)借用,每日新台币四千元;借用录放影机、影碟机、实物投影设备(合屏幕)者,每日加收新台币一千元。半日均减半收费。连续借用五日以上,以八折计费。

二、出差宿舍:本会及其附属机关之员工及与本中心业务相关之公、民营机关(构)人员洽公时住宿,每日每间新台币四百元。

第4条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信息,经核准者,除公务需要免予收费外,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附表规定收费。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