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5]23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6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目前各区对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方式存在差异,纳税人发生外币收入开具发票时,发票金额大小写栏的币值填法不一,为规范开票行为,各单位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其按规定要求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6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有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取得外币收入时,直接在发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外币结算。为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下简称货代发票)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应按收款当日外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在开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人民币值进行结算,并在备注栏注明外币种类和金额(小写)。
二、除另有规定外,涉及外币收入的发票应比照本文规定的开具方式开具。
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其照章开具货物运输代理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