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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5]23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4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局每月将接收到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相关资料转到各区(市)地税局。各区(市)地税局要充分利用《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资料完善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底册资料,按月进行比对、核查和追缴。对不属于本区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二、各区(市)地税局每年分两次向市局汇总报送比对和追缴情况。上半年的追缴汇总情况在报送上半年"七税一费"分析时,作为车船使用税的税源分析资料一并报送,全年的追缴汇总情况在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局。 
  三、车船使用牌照税参照上述两点要求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4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接收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接收的信息资料要及时进行梳理、比对。对在比对过程中发现的漏征户,应及时进行追缴,同时做好信息资料的更新。 
  二、要利用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切实做到从源头上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控管,堵塞漏洞。接收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资料中如有非本地的,应及时传递给其所属地的地方税务局。 
  三、要建立车船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对比情况按总局附表的项目要求,以书面形式报省局。 
  四、请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有关情况于2005年10月10日前书面报省局税政一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5]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现就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要求 
  "两个通知"是总局落实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相关税种征管工作的重要举措。地税部门利用国税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公安交管等部门车辆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是摸清车船使用税税源状况并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深对文件精神的学习和理解,充分认识"两个通知"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积极行动起来,认真研究、组织贯彻落实。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税源管理,确保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新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管理基础。 
  二、主动协调沟通,做好车船税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 
  各地区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加强沟通与协商,尽快从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征管信息中收集纳税人车辆基础信息,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单位名称)、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车辆牌号、车辆类别、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同时各地区要继续争取公安交管、交通、农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部门联合办公和车船信息共享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已经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了车船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关系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以全部控制车辆基础信息。各地区地方税务局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根据本地区征管系统开发使用情况,建立并完善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 
  三、建立车船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 
  各地要将本地区车船的数量、类型、应税(免税)车船情况,分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将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按附表的项目要求,以传真方式报总局地方税务司 (具体统计项目表附后),传真电话010-63417975。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抓住有利时机,克服困难,做好工作。有关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情况请于2005年10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总局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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