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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 2005-10-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5]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组对全省18个市、县及洋浦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称一法一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我省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了该项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现就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受地震、火山、海啸灾害威胁是海南基本省情之一。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安全海南、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一法一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法规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切实做到"三熟悉":一是熟悉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熟悉本地区的震情形势;三是熟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解决防震减灾工作存在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抓紧落实。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改变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管理薄弱和地震专业人员缺少的现状,明确机构职能、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设专管机构的市、县应统一地震机构名称为地震局。设兼管机构的市、县应增挂地震局牌子,并配备专职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人员。 
  三、切实加强防震减灾规划管理和经费落实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将防震减灾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的经费投入,保障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省发展与改革、建设、地震等部门要科学编制"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将省防震减灾中心、南海地震海啸监测预警系统、地震和火山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技术系统、省地震与火山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等项目纳入省"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防震减灾中心应在2005年完成前期工作,2007年建成使用。海口、三亚、琼海、儋州市政府要将本市防震减灾中心建设纳入"十一五"防震减灾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局要加快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与改革厅要按计划落实项目经费,海口市政府要全面落实海口活断层探测项目配套经费,确保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四、调整和优化地震监测台网,提高监测能力 
  省地震局要全面考虑全省地震、海啸、火山监测台和前兆观测网的布点建设,优化、改造现有地震及前兆监测台网,督促大中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的主管单位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点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省地震、省发展与改革等部门要尽快启动建设南海地震海啸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南海及周边地区地震、海啸的监测预警能力。 
  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调整和优化群测群防"三合一"联络网,真正发挥其应有效能。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昌江、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及洋浦管理局要尽快建立"三合一"联络网;海口、五指山、乐东、琼中、陵水、屯昌、保亭、临高、昌江、白沙等市、县要尽快建立地震信息反馈系统;没有地震监测设施的市、县,应尽快建立1至2个地震前兆观测项目。 
  五、尽快解决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受干扰问题 
  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地震台站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地震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及省通信管理局必须尽快解决琼中地震台受琼中淀粉厂机械振动及海南移动通信公司通信基站干扰问题;三亚市政府必须尽快解决三亚南滨地下流体观测站受抽水影响问题。 
  六、加强震害防御工作 
  各市、县政府必须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尚未制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抓紧制定;尚未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须限期纳入。要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及农村自建房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工作,逐步将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各级地震部门要依法认真行使震害预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职责,参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监督。 
  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已建的大型水库、重要重大工程及高层建筑物等组织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工作。省水务局要尽快解决松涛水库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问题。 
  海口新城区、澄迈金江等城镇地震小区划工作要在"十一五"前期完成;文昌文城、定安定城、琼海博鳌等城镇地震小区划工作要在"十一五"期间完成。 
  七、加快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加快省和市、县防震减灾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省和市、县防震减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加强省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尽快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各市、县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学校、医院、酒店、大型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口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必须制定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根据震情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进行修订、补充;建立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各市、县政府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完善、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和权威性;要适当储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要结合城镇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要妥善解决地震应急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及时更新。 
  八、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各市、县政府必须建立防震减灾法法规和科普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各级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法制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通过干部培训、学校教育、阵地宣传、社区展览、村镇展示,特别是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促进防震减灾知识及法律法规进课堂、入社区、下乡村,逐步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九、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和监督,确保一法一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各市、县政府及地震、法制、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地震行政执法队伍,切实负起地震行政执法责任;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一法一条例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 
  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尽快整改,并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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