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房局[2005]251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一、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将根据我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
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物业维修基金标准可根据当地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水平确定。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