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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湖南、宁夏两省区公路养路费惩收管理办法的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 1998-06-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8)15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监督司:
  你司转来征求意见的《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悉。经与我部法制司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从其内容及结构体例上看已经自然取代了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现《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仍将《公路管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似不妥。
  (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设立公路征费稽查证。”这一规定随着《公路法》的实施,已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也不符合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要逐步改变把上路作为主要管理手段的传统模式,把执法和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源头上”的要求。从管理实践看,这一规定不利于保障公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三)据了解,湖南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此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在机动车上安装“公路规费缴讫专用牌”,有的地方甚至要求将此牌安装在机动车号牌上,遮挡了号牌标识。这一做法与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妨碍了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依法管理,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该办法第四条将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简称为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容易与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概念和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相混淆,执法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二)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可采取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暂扣拖拉机等措施,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与《公路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相抵触,也与《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再者,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其他部门似无权暂扣这些证件。

  三、鉴于《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和国家加快税费改革步伐的情况,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汽车燃油税制度,以彻底解决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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