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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5 生效日期: 2005-10-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5]192号
各区、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于该认定而拖延认定或不认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代开发票。 
  三、本通知"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的累计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本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免税劳务的纳税人。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5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向本通知规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下达《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以CTAIS系统打印的格式为准)。限期内未申请的,按本通知第二条处理。执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所属期)起。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前申请过未被批准但今年内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也按本款处理。12月1日起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在CTAIS系统内进行例行操作。 
(二)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申请后,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同时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作资格暂停处理,即对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于纳税人实际情况与《 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不符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实申请。对于经核实不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向123663信息服务台提出修改申请,即修改销售额等系统申报数据、解除申报强制计算、解除不得代开发票强制。 
  四、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多种方式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确保有关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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