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539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韶关市鑫海仁丹钨业有限公司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韶国税发〔2005〕13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该公司2005年4、6、7月份申报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