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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工作“急事急办”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0 生效日期: 1997-10-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境出(1997)803号
    一、公民因下列紧急事由,需尽快出境的,可以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
  3.出国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
  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
  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公民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除按《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紧急事由的相应证明材料。情况特别紧急,暂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事由急迫的有关材料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合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先予受理。
  三、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情况特殊、 确有需要的,应在当日办结。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确保证件制作、签发的质量,方便持证人及时出境。
  四、办理急件不另行收费。每本护照工本费和手续费仍分别为100元和5元人民币。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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