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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保障。最近,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三定方案,对相关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垂直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制定了《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消除盲区、杜绝漏洞、规范管理角度考虑,尽快明确本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水平。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消防、道路交通等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六)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总工会 
  (一)参加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的制订、修改,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三)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护设施建设。 
  (四)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竞赛活动。 
  三、人事局 
  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负责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三)负责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开展对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严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使用和购买许可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负责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居民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居民冬季使用煤火的安全检查工作。 
  (八)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五、监察局 
  (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依法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在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六、财政局 
  (一)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市政府部门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七、交通局 
  (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营业性道路运输、海事等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监督检查。 
  (三)负责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八、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园区规划、对全市重点工程的立项、审批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督促落实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予审批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结合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四)负责国防工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以及电力行政管理等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厂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定点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所监管企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安全管理职责考核办法,将安全管理职责考核纳入年终考核。 
  十、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市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本市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四)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订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三)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职工工时、女职工工休制度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因工伤亡、致残人员的工伤赔偿工作和因工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会同市安监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提取和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三、工商局 
  (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制订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本市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监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组织本市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负责综合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 
  (三)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及假冒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依法对本市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四、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制定教育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编制本市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订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实验室、校办企业等各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内设施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五、农业局 
  (一)组织有关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安全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本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来洛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饲料和动物性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农牧业和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市农药、兽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强化农资市场监督检查,促进农业安全生产。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六、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分局 
  (一)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方针、政策。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 
  (四)负责煤矿使用的机械、仪器仪表等设备和器材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负责审查批准煤矿建设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 
  (六)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七、煤炭工业局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参加审查煤矿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组织全市煤炭行业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依法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八、黄金局 
  (一)负责全市黄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黄金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负责黄金行业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管理方案的制定及考核评定工作;组织全市黄金生产秩序和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黄金资源及其它非法开采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审查黄金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全市黄金行业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按照规定参与黄金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环境保护局 
  (一)组织起草本市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公用事业局 
  (一)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热力、公共交通、供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本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本市燃气、热力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供热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一、卫生局 
  (一)建立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定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全市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全市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对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六)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二、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本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三、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延续采矿、探矿许可证。 
  (二)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四、城市规划局 
  (一)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 
  (二)负责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五、民营企业服务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民营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中;负责对全市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参与消防、治安、工商等部门组织的对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七、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利基本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制订水利工程应急预案。 
  (二)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八、林业局 
  (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管理全市森林火灾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三)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苗圃的建设管理和全市林木种苗、木本药材的生产经营。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九、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度假区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依法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商务局 
  (一)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生猪屠宰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一、粮食局 
  (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粮食流通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计划,负责规划本市储备粮油总体布局,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和质量,制定粮油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粮油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二、园林局 
  (一)负责全市园林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三、供销社 
  (一)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化肥、农药、烟花爆竹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十四、农机局 
  (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工作;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五、地震局 
  (一)根据权限,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管理;审定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的评价报告、设防标准和加固设计方案;监管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六、气象局 
  (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气象减灾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监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八、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起草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二)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为抢险救灾和党政机关服务。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九、法制局 
  负责把安全生产立法纳入全市立法规划工作中;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监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四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质量安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一、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全市科研基地、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局承担的市政府投资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信息网络设备安全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备的行业安全管理,监督全市通信管道建设和使用。 
  (四)负责全市实验动物安全的监管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二、民政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并督促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三、司法局 
  负责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所以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四十四、审计局 
  负责对市政府投资企业、市管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资金和全市企业安全费用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十五、文物管理局 
  (一)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本市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负责结合本市博物馆工作的特点,组织起草本市博物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市重点博物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六、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起草本市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新闻出版、印刷出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负责以市新闻出版局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 
  四十七、房产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八、民族宗教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宗教工作的特点,组织起草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市宗教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市宗教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九、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起草全市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市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市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体育系统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属地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五十、农经委 
  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中,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五十一、洛阳铁路部门 
  (一)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设施方案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建设。 
  (四)依法参与铁路道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火车站的综合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火车站安全保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 
  五十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 
  负责所辖系统及飞行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十三、外事侨务办公室 
  负责全市侨务活动的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安全宣传和群众性涉外安全教育工作,会审我市有关安全方面的重要涉外报道稿件。 
  五十四、口岸办 
  (一)负责陆路口岸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管理、服务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对口岸、检查站实行综合治理,整顿口岸秩序,防止和处理突发事件。 
  (三)负责陆路口岸物业的管理工作。 
  五十五、信访局 
  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市群众到中央、省、市国家机关等重要场所的异常上访问题。 
  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安全职责有明确规定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明确的职责外,各部门还要完成好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以上未涉及的市其他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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