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6]30 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武汉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全面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巩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在我市农村行政村已实现村村通水泥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自然村(湾)(专指我市城郊各区和洪山区辖区内行政村下辖的居住人口在150人以上的自然村(湾),以下简称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自愿参与、鼓励先行、补贴同步、确保质量、逐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村民积极性,加快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工作进度,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实现农村公路联网联通,改善农民群众出行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到2010年,全市自然村湾基本实现通水泥路。
二、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
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的标准为:宽度2.5米或3米;每侧路肩不低于0.5米、路基垫层厚度不低于10公分,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8公分;建设里程超过1公里的自然村湾水泥路,应每500米设置一个会车台,会车台长度8米、宽度1.5米。
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其构造物应与路基同宽。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并实行合同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实行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其具体建设项目根据各区所报计划和全市自然村湾电子地图标定的路线及里程核准。列入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年度计划的行政村,其所在区必须同时将该行政村下辖的规模以上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列入区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计划。
三、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乡(街、镇、场)人民政府是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区交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本区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投资计划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交委审批;负责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预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交委负责对各区上报的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投资计划进行审查,综合平衡确定建设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全市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项目的检查和完工验收。
市交委负责全市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的指导协调、质量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并进行财务监督。
四、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工作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自然村湾水泥路路基和路面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解决。补助标准:路面宽2.5米的,每公里补助12万元,其中国债或省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每公里补助1万元,区每公里配套补助1万元;路面宽3米的,每公里补助14.4万元,其中国债或省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每公里补助2.2万元,区每公里配套补助2.2万元。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坚持不举债,不集资,量力而行,多方筹集的原则。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制度和'双签'(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双方签字认可)管理制度,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久拖不付。
五、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项目的组织验收和资金拨付
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验收程序和资金拨付程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路基完工后,由乡(街、镇、场)人民政府向区交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交通局组织验收并签署路面开工令;路面完工后,由乡(街、镇、场)人民政府向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提出预验收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组织预验收后,再由市发展改革委、交委组织完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并在《武汉市自然村(湾)水泥路路面完工资金拨付申请表》上分别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办理'双签'手续,市财政局将市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双签'审批额度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六、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区、乡(街、镇、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与区相关部门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兑现。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村湾水泥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扶持政策,落实配套资金,搞好组织协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交委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