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为提升农药贩卖业者素质,营造优质农药经营环境,以落实农药管理工作,确保国民健康及生态环境,针对优良农药贩卖业者给予奖励,特订定本要点。
二、由防检局组成优良农药贩卖业者评鉴小组(以下简称评鉴小组),负责协调、规划、执行评鉴及其它有关评鉴事宜,并由防检局局长指派一位副局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防检局主管业务组二名、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与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各一名、台湾省植物保护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二名、台湾区植物保护工业同业公会一名及台北市植物保护商业同业公会一名组成。
三、优良农药贩卖业者遴选及评鉴作业如下:
(一)由台湾省植物保护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协助各县(市)植物保护商业同业公会及台北市植物保护商业同业公会,执行各县(市)优良农药贩卖业者初评作业,并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初评名单及评分表(如附表)函送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二)由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负责执行优良农药贩卖业者初审作业,并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初审,再检具相关数据,函送防检局由评鉴小组办理复审作业。复审作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四、各直辖市及县(市)初审名额以该辖区内贩卖业者总数之2%为上限(总数未满50家者,得推荐1家),录取名额以100名为上限。
五、优良农药贩卖业者评鉴资格为开业满三年以上,并于最近三年内未违反农药管理法令及其它相关法令者;其它评鉴项目及给分标准详如附表。
六、奖励方式:
(一)优良农药贩卖业者初审名单经评鉴小组审查,并依程序签报核定后,由防检局公开发给奖牌表扬。
(二)获奖之优良农药贩卖业者,如于获奖后有违反农药管理法令及其它相关法令,经直辖市或各县(市)政府查证属实者,各直辖市或县
(市)政府应函报防检局,并追缴其奖牌。
七、本要点所需经费由防检局年度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