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04757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4757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苗栗县政府(以下称本府)为充裕地方自治财源、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成立公共造产基金(以下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财政局为管理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县库拨充。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公共造产事业收入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赠收入六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
一公共造产事业开办之筹备工作、规划所需费用。
二公共造产事业办理费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所需费用。
四其它相关费用。
第6条 本基金应在代理公库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孳息,并得视资金调度运用情形转存定期存款。
第7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9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