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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 2006-02-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2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化肥监管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放宽生产企业化肥出厂价上浮幅度。2006年,继续对省管尿素、磷酸二铵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生产厂家在中准价不变的前提下,出厂价格最高上浮幅度由原10%放宽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其它品种的化肥出厂价格仍按属地原则,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适当调整流通领域化肥综合经营差率水平。2006年,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由原来的6%调整到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批发环节最高不得超过4%,允许二道批发环节,每道环节各2%;零售环节最高不得超过3%。流通环节中发生的直接运杂费用按照正常、合理的流向据实计算。 
  三、切实落实化肥价格各项政策,加强化肥生产流通市场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督促供电、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的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出厂指导价,不执行政府制定的经营差率,擅自提高化肥出厂中准价及综合经营差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确保国家各项化肥价格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积极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和价格监测工作。参与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省农资有限公司、省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江西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赣发改经贸[2005]1474号),按照规定时间、进度和数量储足化肥,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稳定市场供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省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科学选择批零网点,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农资监测项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6年的化肥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促进化肥生产流通。2006年,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运输企业等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以稳定化肥生产,保证供应。 
  二、继续控制化肥出口。2006年,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1-9月按30%的税率、10-12月按15%税率计征尿素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具体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5]3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适当提高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2006年,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生产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和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尿素出厂价格和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管理方式。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5]67号),即自2006年2月1日起解除对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施。 
  四、继续加强化肥流通领域价格管理。2006年,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各地在价格监管中,要适当考虑淡旺季季节差价,促进化肥淡季储备。经营环节需储存较长时间的,企业负担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财政负担部分除外)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中予以考虑。 
  五、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为缓解化肥年产季销的矛盾,保障用肥旺季的市场供应,2006年要继续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各承储企业按承储协议的规定,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及时储备到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严格检查。已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省份的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任务,尚未建立省级储备的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办法,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 
  六、加强市场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少给化肥数量等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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