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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监督局
发布文号: 陕卫监发[2006]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陕西省卫生监督局2006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2006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 
 
 
陕西省卫生监督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2006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 
 
  2006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在省卫生厅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今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卫生综合执法,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医疗和采供血机构监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综合执法工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认真做好地方卫生立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地方卫生立法相关工作。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地方立法计划,认真做好《陕西艾滋病防治条例》立法相关工作和《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修订等工作。 
  2、抓好卫生许可管理与规范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工作程序,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开展卫生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以4月下旬《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11月上旬《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为重点,紧紧围绕宣传周主题,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医疗卫生行业要以《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科室主任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增强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 
  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面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组建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力量,推进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从实际需要出发,在乡镇派驻若干名卫生监督员,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心下移;要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强化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2005年第二批和2006年第三批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主要用于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执法车辆、取证工具、快速检测设备和信息设备等能力建设。同时,做好省财政厅今年1000万元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安排,并争取将省卫生监督所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发改委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年内开工建设。 
  3、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按照我省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卫生部新修订的《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省、市、县三级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全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办案工作能力。 
  4、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制定我省卫生监督信息发展建设规划,规范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大投入,重点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改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网络硬件、软件条件,构建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体系。 
  5、推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做好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工作,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实施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三项制度,促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6、开展卫生监督综合督导检查。今年省上重点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综合督导检查,督促各级卫生监督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督查内容包括: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体系建设情况;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及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中央和我省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执行情况等方面。 
  三、切实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工作 
  1、深入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六部门下发了《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抓好5项重点工作: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彻底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四是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五是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狠抓任务与责任的落实,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域,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改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2、加大对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管力度,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各个环节的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落实血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血液供应规范和血液质量安全。 
  3、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工作预案和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餐饮业单位重点检查是否购入和销售死鸡、死鸭以及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等情况,切实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监督工作。 
  四、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1、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卫生整治工作。各地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整治工作。根据《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特别是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和无产品合格证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重点节日期间分别开展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打击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2、认真开展食品卫生许可整治工作。各地对辖区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共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落实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3、强化餐饮业食品卫生集中整治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开展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开展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集中整治,监督检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一是餐饮具消毒方式是否符合卫生规范,从业人员能否正确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情况,对不能正确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从业人员要重新进行食品卫生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二是对餐饮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核实其消毒效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其整改,对不按照要求整改和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4、搞好保健食品整治工作。一是省卫生监督所在2005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单位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告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建立保健食品生产情况的动态监管制度,严肃查处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违法生产保健食品行为。二是省卫生监督所对全省具有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等3类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对上述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生产记录、原料采购和使用情况,以及产品检验及合格情况。三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对流通领域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等3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监督抽查,严肃查处添加药物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5、加强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一是省卫生监督所要继续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情况的动态监管制度。二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蜜饯、酱腌菜、冷冻饮品、熟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强化对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其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6、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要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查处违法宣传行为。 
  五、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重点抓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部门职能分工的要求,各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者健康监护为重点,以搞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龙头,加大宣传普法的力度,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防止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同时,推动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活动的开展,总结推广示范企业职业病防治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各类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2、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各地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积极申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省上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资质评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着重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审核工作。省上要加强对西安市中心医院作为国家化学中毒基地和核工业417医院作为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并加强对批准从事职业病体检、诊断的医疗机构以及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3、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新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新、改、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的预评价、放射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控制效果评价、审核,竣工验收工作;二是依法做好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三是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工作。 
  4、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职业病诊断人员的培训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报告系统,对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要求各诊断机构诊断的职业病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最后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报省卫生厅。各级监督机构负责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包括健康监护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和职业病漏报、瞒报等情况,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职业病报告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 
  六、切实做好公共场所等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1、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认真开展对公共场所卫生和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卫生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和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加大对游泳场所、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活动。 
  2、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西安市作为全国13个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城市之一,要结合本市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抓好典型示范工作。西安市和省上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本市和省内进行推广,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覆盖率和管理水平。 
  3、做好各项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卫生部和我厅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省级和有关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抽检工作方案,落实抽检工作责任,认真实施并按时完成各项卫生监督抽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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